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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關於廢止宿遷市醫療保障基金信用管理辦法的決定》政策解讀
發布時間:2025/03/18 信息來源:

    為(wei) 加強全市醫療保障基金信用體(ti) 係建設,規範醫療保障基金信用主體(ti) 行為(wei) ,宿遷市醫保局於(yu) 2021年7月29日聯合市信用辦共同印發《宿遷市醫療保障基金信用管理辦法》(宿醫保規〔2021〕1號)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。後期,省醫療保障局印發《江蘇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失信行為(wei) 懲戒辦法》(蘇醫保規〔2021〕1號)(以下簡稱《懲戒辦法》),著重完善了失信認定依據、標準等方麵的內(nei) 容,進一步強化醫療保障基金監管,確保依法、依規、安全使用。

    《管理辦法》與(yu) 《懲戒辦法》在失信行為(wei) 認定等核心內(nei) 容有衝(chong) 突。如等級劃分有衝(chong) 突。《管理辦法》根據評分標準將定點醫藥機構、協議管理醫(藥)師、護士、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信用評定分為(wei) A級、B級、C級三個(ge) 等級,《懲戒辦法》根據定點醫藥機構、參保人員有文件列出的違法違規行為(wei) ,將失信程度分為(wei) 一般失信和嚴(yan) 重失信。再如認定前提有衝(chong) 突。《管理辦法》中規定認定對象須有違法違規情形,《懲戒辦法》中規定認定對象須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。

    《管理辦法》廢止後,相關(guan) 工作按照《江蘇省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失信行為(wei) 懲戒辦法》(蘇醫保規〔2021〕1號)規定執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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